2015-08-07 10:22
只要有政治,就免不了權力鬥爭;這是個無法逃避的千古現實,在專制時代如此,在民主年代也一再出現,只是方式不同。
領導人面對壓力,必然會有反彈動作,以穩住權力;老實說,不會有任何領導人會眼睜睜的看著自己地位不保。
但是,不管怎樣的政治鬥爭,如何處心積慮的鞏固權力,都必須在一個範圍之內,即是不能超越法制(rule bylaw)和法治(rule of law)的範疇。
在範圍之內,是政治遊戲或博弈;超越了範圍,就是違規和破壞。
法治則是法律奉行的原則和精神,也就是建立在社會平等和公正,符合道德和人權的基礎之上。
通過法治精神,以及法制途徑,民主國家成立了各種建制(institutions),譬如國會系統、法院系統,來確保民主的正常和正確運作,加上政府系統,成為三權分立,互相監督和制衡。
而在政府、司法和國會的大建制之下,還有各種中小建制,附屬在三大建制之下,扮演推動和輔助法制和法治的功能。
譬如,總檢察署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建制,它是行政和司法之間的橋梁,它代表政府執行法律的檢控;反貪會也是一種建制,以對付體制內不斷衍生的有機貪腐細胞;中央銀行更是一種多功能的建制,它制定金融規則和方針,維持金融穩定,也監督和對付金融害蟲;至於警方,當然也是建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。
民主國家的體制,必須包括這些建制,也要確保它們能夠在獨立和完整的運作,才能彰顯它們的功能,從而讓法制和法治不受傷害。
今天要對1MDB和首相戶頭進行公正的調查,首先得要確保這些建制順暢和獨立運作,不能干預它們的調查工作,也要尊重它們的地位。
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末期的嚴重政治鬥爭,馬哈迪對國家最大的傷害,不在於壓倒政治對手,而是他破壞了國家建制,包括司法和警察的建制。
這種傷害,不能重覆。否則,一旦法制和法治失去重心,動搖了建制,就會讓權力成為出閘的猛獸;國家累積的民主成果將付諸東流。(星洲日報/非常常識‧作者:鄭丁賢‧《星洲日報》副執行總編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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